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报2022年2月27日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乐清市电子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乐清辖区内从事电子生产、加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规范行业,服务企业,发展产业”为宗旨,为会员企业和政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乐清电子产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乐清市经信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发展和扶持工业经济的优惠政策,把政府和部门的有关文件印发会员企业。
(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产业发展的调研工作。
(三)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和要求。
(四)积极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产业的建议。
(五)经常深入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调查研究。
(六)对会员企业提供及时性、针对性、参考性、指导性的国内外行业动态、行业分析、产业观察、政策法规等信息。
(七)为会员企业员工培训、招工做好横向联络。
(八)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参观学习活动。
(九)及时把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的政策灌输到会员企业。
(十)经常对企业提供经济法规,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搞好协会会费收管工作,保证协会的活动经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于电子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
条件者均可向本会申请入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
(二) 电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服告;
(四)决定终止事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派单位代表参加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指第三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审批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上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协会的财务和业务等执行情况。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会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提名,并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一)应对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应对开展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应对副会长、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出席会议的成员和产生的决议需超过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会费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表决通过,方可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年会时间向会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经济条件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有关部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