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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顾问网]: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1、价款和酬金的支付

    合同是有偿合同,除了互易合同以外的一切合同都存在价款支付或酬金支付。

    用货币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遵循两项原则: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支付。

    (2)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票据结算。

2、合同履行中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中,遇有价格变动情况时,应按规定执行下列处理原则:

    (1)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3)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存原托结算金融中冲抵。

3、合同条款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价款等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适用如下处理规则:

   (1) 质量要求不明确,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 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6) 包装物约定不明的,一般按以不损坏物品和运输、保管的安全,以及有利于推销为原则。

    (7)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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