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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河南省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优先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陪审员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在司法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通知》,出台多项措施,力促全省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整合。

  基层法院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指导员

  如何有效整合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两种资源,《通知》要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通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要指派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担任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则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给予工作指导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

  11类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为了方便衔接,《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11类民事案件,可以委托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一是离婚案件;二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三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四是继承、收养案件;五是相邻纠纷案件;六是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七是损害赔偿案件;八是物业纠纷案件;九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十是宅基地纠纷案件;十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调解员优先担任陪审员并享受补贴及奖励

  为了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通知》在为调解工作提供软、硬件条件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严格条件的基础上,应优先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人民陪审员。

  《通知》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要注重邀请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要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人民调解组织,也要设置专门的调解工作室。《通知》还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为接受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人民法院要为接受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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