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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加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近年来,我省众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时常出现,长期以来的“重建设、轻管理”,很多病险水库的安全存在隐患。近期杭州发生的我国地铁建设史上伤亡最为严重的事故,更是让我们对工程安全建设问题敲响了警钟。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事故频现 亟待规范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省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了水利工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要求的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众多水利工程安全问题时常出现,对水利工程安全责任承担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的“重建设、轻管理”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的正常运行等等。因此,制定一部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深入调研 广泛征求意见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2008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派员赴温州、苍南等地,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的意见。10月31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方位保障 防范未然

  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草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和监督管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对各自承当的相应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应急救援体系。

  建管结合,要求水利工程备案。草案规定,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建设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本条例生效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也应当在本条例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实行集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水利工程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集中管理;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养护相分离,实行专业化养护。

  更多地区的农业灌溉水费的将得到助。为落实和体现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政策精神,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收农业灌溉定额内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补助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此外,草案还对水利工程专业管理人员配备、水库汛期限制水位、修建维护管理经费、水库降等与报废、水利工程功能调整、水利工程保护、水利工程管理导致的损害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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