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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试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 将统由民三庭审理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宣判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一起刑事案件和5起民事案件。其中“脑白金”、“黄金搭档”造假者秦兴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涉案的假脑白金、假黄金搭档予以没收。

  常州市中院院长姜洪鲁告诉记者,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实际上是极为严重的民事侵权发展而来,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形成了“确权→侵权→犯罪”的司法认知逻辑。过去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属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刑庭、行政庭审理,由于三类审判庭在判决理念上的差异,容易给人以法制不统一的印象,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常州中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遵循其逻辑认知的规律,从2008年6月开始试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提审”工作机制,由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统一审理全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全市各基层法院均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

  据了解,为了搞好“三审合一”,常州市中院规定,知识产权庭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时,分别由刑二庭或行政庭的一名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般由该法官担任主审,由知识产权庭法官担任审判长。涉及专业性问题时,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刑二庭及行政庭应分别指定一至两名审判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官相对固定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一般均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如何处理。如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刑二庭、行政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的法官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知识产权庭庭长及时提请相关业务庭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决定。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一般由合议庭审判长审核签发。日前宣判的秦兴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就是实行这种审判机制的第一案。

  法庭审理表明,“黄金搭档”、“脑白金”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至今为止,其公司只许可了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和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使用“黄金搭档”、“脑白金”的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企业均无权使用。而常州市武进区在家务农的秦兴才于2007年底至2008年1月间,未经许可,擅自组织生产“脑白金”商标口服液700盒、“黄金搭档”商标口服液2840盒。经鉴定,其生产的“黄金搭档”和“脑白金”口服液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估价共计人民币255086元。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秦兴才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考虑到被告人秦兴才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涉案的假脑白金、假黄金搭档予以没收。

  对其它5起尚不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院同日也进行了集中宣判,侵权者均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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