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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新颁四部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 明年元月施行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近日颁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四部规章。这四部规章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章的出台,是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这四部规章,既有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又着眼于各相关领域现实问题,各有亮点。

  对执业兽医分类管理,不同类兽医执业权限不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借鉴国外执业兽医管理经验,对执业兽医管理进行规范。《办法》规定对执业兽医实行分类管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将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并规定了不同的执业权限,即执业兽医师可以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

  《办法》还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组织方式,并强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师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从业;执业助理兽医师实行备案制度。执业兽医师未经注册不得从业,但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不需注册。《办法》还就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条件、程序进行了细化。

  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条件、程序被明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动物诊疗管理经验、分析动物诊疗市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办法》明确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法》从动物诊疗场所面积、防疫条件、应当配备的医疗器械和设施设备、兽医从业人员、诊疗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做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诊疗许可的程序。

  鉴于目前动物诊疗市场比较混乱、无证行医、违法用药等现象比较突出,《办法》强化了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明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使用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按照规定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不得擅自治疗国家规定应当扑杀动物的疫病等。

  乡村兽医从业范围在“乡镇”,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

  结合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情况,《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从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从业规则、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将乡村兽医从业范围限定在“乡镇”,即“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在从业规则上,《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从业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办法》还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规范使用兽药、按照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动物病原菌(毒)种、样本保藏机构有条件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其中主要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范围、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条件、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方式、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措施等。

  《办法》规定,保藏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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