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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扣押企业易变质物质的,应当及时处理……

  这是2日在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

  《保护条例》赋予了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违法行为说“不”的权利。如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等等,企业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保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应由企业负担行政监督的成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付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据悉,目前,福建省工商系统已经实行商品有偿抽检制度,质检系统在厦门已实行有偿抽检,并将在福建全省推广。

  针对不少企业经营管理者反映的一些行政机关扣押企业易变质物品,没有及时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保护条例》规定,“对企业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扣押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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