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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2月10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9-03-23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为了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办法》规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这个办法将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也纳入到农村低保范围;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提出农村低保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农村低保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困难地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低保金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低保的日常工作;农业、教育、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困难居民,应当在就业、就学、就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农村低保,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以及其他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金手续。

  《办法》还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批准的,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农村低保待遇的,将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有赌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等行为的,不享受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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