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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权限
发布时间:2009-06-16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商务部3月5日下发《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下放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核和管理权限。

    根据这份通知,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指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以外,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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