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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规将政策支持赴台投资
发布时间:2010-12-22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昨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台办下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项目报发改委审核,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则由商务部核准。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提供者等相关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署的有关协议项下给予的待遇。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投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的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该《办法》仍基本遵循此前项目投资由发改委审核、设立企业或法人由商务部核准的基本方向。但就有关交叉部分做了具体说明,如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办法》规定,赴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
 
  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的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而此前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09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应强化当地投资环境研究,对于大陆企业在台投资,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台湾地区的政治社会环境与大陆不同,法律环境也不同,甚至有政治风险。赴台投资的大量企业应主要倚重当地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三部委昨日表示,将加强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府同时也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对台湾地区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况的研究分析,发布研究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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